51项自贸区法规将做调整 港航多领域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2016-07-20 11:43 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19日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日前发文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依照文件,此次调整旨在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此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授权国务院在四个自贸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
记者梳理发现,按照《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调整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内容:一是在自贸试验区内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外商投资备案制;二是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部分内容,确认四大自贸试验区内涉及钢铁、旅游、文化等领域的开放内容。
《目录》显示,《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了若干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内容,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
在四个自贸试验区内,上述规定调整为“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
此外,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规定的一些限制条件,《目录》也进行了调整。
部分调整显示,在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范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船舶运输业务,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基于对等原则逐步放开船级准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钢铁行业原则上不允许外商控股的要求,以及对外商的资质要求,允许设立外商独资钢铁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表示,从《目录》内容来看,很多开放的内容并不陌生,与此前公布的四个自贸试验区适用的“负面清单”中开放的领域一致,这次主要是按照法定程序,以国家文件背书的形式进一步确认,为进一步开放扫清了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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