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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港口的THC收费水平低于国外主流港口

2019-05-22 16:01  来源:海事信息


整体上看,THC的出现是集运业发展的需要。传统的海上货运是托运人船边交付货物,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所有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码头或装卸公司向托运人收取;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费用,如积载、捆绑固定、平舱等费用,除另有约定外,通常由承运人承担,包括在运费中。但随着集运方式的发展和普及,托运人不再在船边交付货物,而是在集装箱场站交付, 集装箱货物随之在码头产生THC、安保费、理货费,此部分费用再由各家货主与港口码头订立装卸、仓储协议,结算港口码头收取的上述费用,显然不符合集运快捷、便利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随着专业集装箱码头的建造和运营,码头经营人投入巨大,向承运人收取的码头作业相关费用也不断增加,承运人需要向货主收取这些费用。


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期,欧洲托运人理事会认为承运人收取一揽子的海运运费有乱收费之嫌,要求承运人将这部分费用剥离,公开费用的构成,使之透明化。欧洲和日本国家船东协会委员会因此介入欧洲托运人理事会与班轮公会的谈判过程,最终就费用分摊达成意见。承运人就此将THC从基本海运费中脱离出来,在装港收取“OTHC”,在卸货港收取“DTHC”。因此,将THC与基本海运费脱离最初是基于货方的请求。目前,这一做法在全球已被广泛接受,中国港口的THC收费水平低于国外主流港口。

交通部、国家发改委与国家工商总局于200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调查结论的公告》明确,“码头作业费在性质上属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这一结论无疑是正确的,其不仅符合THC产生的历史,也与航运实践和法理相契合。

海运运费分为基本费率和附加费两大部分,而THC是附加费。但货方认定运费之外收取THC是重复收费。其认定的“运费”是基本费率和附加费与各项其他费用(如有)之和,而承运人实际上仅仅是在基本费率之外收取THC,并不存在重复收费的问题。

从理论上说,因为让货主直接向港口支付THC基本不可行,目前此笔费用由承运人集中向码头支付,所以THC的目的是对应承运人因为集装箱进入堆场大门开始到装船时止这段期间内发生的、支付给码头公司或装卸公司的费用。这部分费用,通常是取决于各船公司与码头公司或装卸公司签订的商务合同,与货量、装卸效率、合同有效期长短等相关。同一船公司在同一港口收取的THC费率每年可能不一样,各船公司在同一港口收取的THC费率也不一样。

此外,THC是集运业务过程中逐渐发展形成的国际海运通行做法,其脱离海运基本费率而独立列明,背景是基于货方承担货物装船之前的费用这一基本原则,因应货方的要求,使这项费用的内容和构成公开透明,易于托运人理解和接受, 也利于承运人成本控制。

承运人收取THC源于集运行业的发展,根植于集装箱快速流转运输的商业模式,属于行业惯例,有合同基础,支付THC的主体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即已被确定。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中国货主应当通过贸易合同维护自身权利,选择有利于自身的贸易术语。

关键词: 港口 THC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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