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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2024-04-08 21:42  来源:交通运输部


2019年3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2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对《办法》中2项收费项目进一步减并,定向降低了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完善了拖轮费使用范围。


《办法》实施以来,进一步规范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有效降低了港口整体水费水平,目前我国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整体水平低于周边国家、远低于欧美国家。《办法》对降低社会物流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多出有利于稳预期、稳增长等政策相关精神以及2024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等要求,进一步强化政策延续性,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办法》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施行,并发布《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考虑到《办法》中涉及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已于2023年修改,《公告》明确关于危险货物定义、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拖轮费等相关内容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执行。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将公告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单位,督促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严格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违规收费等行为处罚力度。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一、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二、合并收费项目

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

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关键词: 港口 收费 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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